2021年2月12日,何某在自家地坪前用打火机点燃烟花后,跑到距离20多米的房屋阶基观看。几秒钟后,由于烟花炸筒未能正常散射,导致何某右眼受伤,随后何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何某所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事故造成何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312,518.92元。
烟花是何某于2月8日在甲批发部购买,甲批发部是从经销商即乙烟花爆竹公司进货,由丙烟花集团公司生产。事故发生后,乙烟花爆竹公司自愿赔付何某1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将甲批发部、乙烟花爆竹公司、丙烟花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另查明,烟花外包装信息中表明警示语:严禁在离产品小于30米的区域观看。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案中,涉案烟花系组合烟花,从原告所燃放的36发闪光蕾的残骸实物和照片及原告伤情分析,足以认定案涉烟花系在燃放时发生炸筒致使烟花非正常散射导致原告右眼受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属于烟花燃放中的炸筒、倒筒现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甲批发部和乙烟花爆竹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甲批发部、乙烟花爆竹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丙烟花集团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后未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观赏烟花,未保持3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丙烟花集团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原告余下损失302,518.93元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丙烟花集团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2,26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