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起,解某在北京心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果公司)工作。2016年8月,心果公司将大客户“大众点评”交由解某负责对接,主要负责推广“大众点评”这一产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心果公司“大众点评”计划停止对其产品的相关推广,心果公司与“大众点评”停止合作。2018年6月4日,解某向心果公司提出离职。
后心果公司发现,万源汇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解某是朋友关系,该公司实际由解某和陈某共同经营;2018年4月之后,解某将万源公司作为心果公司关联公司继续就“大众点评”项目订立合同,推广“大众点评”产品。心果公司认为解某、万源公司披露和使用心果公司的特定客户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心果公司经济损失637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以案释法】
一审法院认为,心果公司主张的合同内容、客户“大众点评”平台的对接联系人和合作联系渠道等“大众点评”平台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万源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就手机客户端应用推广进行合作系基于其通过解某知悉并使用了心果公司与“大众点评”平台进行合作的信息。万源公司作为主动签约的主体,其将解某作为入库登记的联系人,并在名称后冠以“心果”字号进行合同审批,其不可能不知晓解某的身份,亦不可能不知晓所使用的经营信息是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
解某在任职期间即将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向万源公司进行披露,并与万源公司共同使用;万源公司明知解某的身份,仍在其任职于心果公司时即开始使用其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被告共同获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共同侵犯了心果公司的商业秘密。
故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解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