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兰某与某体能中心签订合同,支付1万元购买了为期一年的线下体能训练课程。然而,合同签订后,体能中心一直没有开课,之后直接通知兰某无法在约定校区提供线下课程,兰某可申请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区上线下课或者网络上课。
兰某认为,体能中心单方面停止签约网点的线下课程不讲诚信,要求全额退款。但体能中心却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退款需扣除1000元手续费。此后,兰某了解到,体能中心在与其签合同时就已经注销,于是兰某将体能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兰某提供服务的是体能中心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兰某签订合同时就已注销,体能中心未告知兰某分公司已注销的事实,约定的服务地点在合同签订时也已无法为兰某提供体能训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认为,体能中心明知不能在合同约定场所为兰某提供线下训练课程,仍隐瞒该事实与兰某订立线下体能训练合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据此,法院判决体能中心退还兰某1万元,并三倍赔偿支付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