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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用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公司法 |876人看过

某高某桃公司(以下称B公司)的股东为某高股份公司(持股70%,以下称A公司)、C公司(持股10%)、D公司(持股20%),连某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肖某是公司监事。

B公司成立后经营至今,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从未向股东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一直由连某及A公司控制。因B公司拒绝D公司查账请求,D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后通过查账得知,B公司经营期间,连某及A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采取虚增债务和费用、违规转移资金等手段,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因此,B公司监事肖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以案释法】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A公司与B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A公司主张B公司资金纳入A公司资金系统统一管理,A公司无需将往来款项向B公司归还。这一说法违反了B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B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司法审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认定,B公司应收未收本部及本部关联单位的往来款可能会影响B公司的盈亏及A公司的往来款,而审计机构指出的无法核实的剩余费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A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剩余费用的实际支出,其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A公司应向B公司返还相应款项。

宣判后,A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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