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与陈先生为某小区居民,2022年7月的一天早上,林女士在小区门口约20米处,遛着四个月大的比熊犬,因林女士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导致宠物狗自行从马路西边,窜出至对面马路。此时,陈先生驾驶车辆朝门口驶来,车右前轮与宠物狗相撞,宠物狗当场死亡,后双方因宠物狗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林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林女士认为,陈先生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应当对此事负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养育费4360元。
陈先生辩称,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未超速驾驶;林女士的宠物狗体型较小,且突然窜出,在正常驾驶中的视觉盲区,司机无法发现,不应当对自己苛以过重的负担义务;林女士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林女士的宠物狗与陈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右前轮相撞死亡,陈先生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陈先生是否具有过错。林女士提交了当时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用以证明陈先生存在超速驾驶等过错行为。
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陈先生驾驶机动车朝北门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林女士的宠物狗。同时,陈先生不存在明显超速驾驶的行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载明的内容看,林女士遛狗未按规定拴狗绳、宠物狗从马路窜出,以及林女士未注意马路行使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