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一家定居深圳,因入户积分不足,一直无法落户。周某得知申请发明专利证书可以快速提高入户积分后,为了尽快落户,周某找到某咨询公司。
经过商议,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约定:此发明专利为公司申请,专利发明人为周某,专利权人为某设备制造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发明人可以使用此专利进行入户积分。
然而,直到今年3月,周某一直未收到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认为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约定,导致自己无法及时办理入户,已构成违约,要求某咨询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11000元委托费用。
咨询公司解释,公司已向第三方公司支付委托费用7000元,并加急办理了专利,且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官网查询,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周某须支付尾款。双方因协商不成,周某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经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发明专利作为能体现技术技能水平、科技贡献的入户评价标准,属于知识产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买卖。该合同违背积分入户制度的宗旨,同时扰乱了专利申请管理秩序,双方合约意图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
同时,双方均存在过错,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被告向第三方支付了7000元购买涉案专利,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告周某承担3000元,其余损失均由被告咨询公司承担。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费用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