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原告,同时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以扩散相关信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该条博文转发量已超过4000次,评论数超过400条,引发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涉案博文发出后,原告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大多数内容带有攻击、谩骂的性质,原告不堪重负,于是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频繁遭受网络暴力,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在本案中,被告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表针对原告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并且以转发抽奖的方式扩大言论影响、引导话题走向,在客观上达成了提高网络关注度、扩大受众与传播范围的目的及效果。在涉案博文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鉴于涉案博文内容具有一定的煽动性,法院认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