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一、声称免试读大学,低分上名校
2022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应届高考生苏某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唐”的网友,“唐”表示可以将高考成绩不理想或未参加高考的学生协调到某高校读书,不过考生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报名费”,在报名成功后他们会将一部分费用返还回来;缴纳完所谓的“报名费”后,苏某迟迟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心生疑虑的苏某便找“唐”想讨要个说法,不料却被对方拉黑了,苏某这才意识到上当了,随即报警求助。
法院提示:不法分子多称“自己与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老师关系熟络,可以操作一番”,或是声称高校有家长和学生不了解的招生渠道,利用所谓的“信息差”来引诱求学心切的家长和学生,向其索取钱款,以此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二、谎称有保送名额,捐款可入学
林某听人介绍周某有门路可以弄到保送浙大的名额,周某称自己有熟人在浙大,需要一笔8万元的联络费,在收到联络费后,周某陆续以“给领导送礼”“以学生名义向校方捐款可以额外加分”的理由向林某索取钱款,同时又创建了一个微信账号,将昵称改为“浙大哥”,将头像换成浙大标志,自导自演,每隔一段时间将聊天截图发给林某。在林某表示拿不出那么多钱时,周某假意帮其筹款,有时以“个别领导不收礼”为由头将部分钱款退还给林某。此外,周某还在网上找人伪造了招生资格审批表、教育部批复等文件,让林某误以为“上浙大”这个事情已经办妥,但录取通知书却遥遥无期。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据统计,最终被告人周某骗取被害人林某钱款共计1343505元。
法院提示:教育部“三十个不得”禁令中明确要求,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一切非官方渠道发布的可以内部降低分数“补招”、“补录”的招生办法均不存在,学生和家长在面临类似信息时要谨慎辨别,切不可相信诈骗分子的连篇鬼话。
套路三、有内部指标,交钱可上军校
朱某等三人以安排叶某儿子就读军校国防班为名,对叶某实施诈骗,其向被害人叶某作出承诺,虽然叶某儿子分数不够,但是学校有“内部招生指标”,其可以安排叶某的儿子上军校,但是需要先交纳5000元保证金。为了打消叶某的顾虑,朱某给叶某看了学校的招生公文,叶某即对此深信不疑,当即决定交付保证金5000元。交付保证金后,朱某等人又以“收取学籍费”等名义向叶某索取了数十万元。当叶某与儿子到了学校后,发现未能入读“国防班”,仅作为旁听生与统招生一起学习,日后拿的只是自考文凭,感觉上当受骗,遂向警方报案。
法院提示:军校招生与其他地方高校招生一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招生没有计划外名额,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允许任何个人私自携带招生公文,招生过程也不存在向考生或家长展示公文这一环节。
套路四、假借发放助学金,骗取学费
2016年,家境贫寒的高三毕业生徐某,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某大学英语专业录取。当年8月21日,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某接到诈骗电话,被陈某等7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全部学费9900元。随后,徐某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因心脏骤停而不幸离世。最终,法院以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该团伙成员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诈骗行为不仅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电信诈骗,而且是导致徐某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提示:国家建立了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能保证各个教育阶段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上学。对大学生而言,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无论是哪个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助,都不应要求学生在电话中告知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也不会要求缴纳任何费用或在ATM机和网上银行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