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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过期,被抵押的房子,能解除抵押吗?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360人看过

2013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张某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朋友李某的1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6月,借款人李某去世。2023年张某诉至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出借人王某也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王某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协助办理其房产的抵押权涂销登记。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借款期限早已于20137月届满,至今已近十年,而王某未举证主债务存在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亦未举证曾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王某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以致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故抵押权已依法消灭,故对其抵押权不再予以保护。最终,判决王某协助张某办理案涉房产的抵押权涂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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