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20年间,于某通过编造虚假迷信言论,展示“隔空取物”“神仙上身”“遁走”“奉献”等“法力”,诱使被害人以为其法力无边,从而对其崇拜景仰,听信其言论,高价购买诸多现代仿制品。
2012年9月,于某向小张出售一对功德宝瓶,并称该宝瓶是古董,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2013年7月,于某称小张需要结缘一对元代的宝瓶,购买宝瓶能够保其子孙世代发达,诱使其购买。7月29日,小张向于某指定账户转账180万元用于购买宝瓶。后,于某谎称需将宝瓶奉献给神仙,又设计将宝瓶从小张处骗走并将该大佛宝瓶出售给小王。2018年4月,于某称其有一个皇家御用的聚宝盆是难得的古董(后经鉴定为现代工艺品),能给小郑带来好运财运,让小郑以高价“请走”(购买)。后小郑向于某指定账户转账100万元用于购买聚宝盆。2019年2月,于某以出售“黑曜石”为由,向小王索要人民币100万元。2020年1月,于某向小李出售3尊据说能够转运的高价古董(后经鉴定为现代工艺品),并称这是小李的缘分,请到家中能为小李带去好运,增加功力。
2021年4月,小张从小王处得知小王也有一件与其相同的宝瓶,遂意识到于某在实施诈骗。同年5月18日,小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10日,被告人于某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案释法】
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客观上于某通过长期多次的迷信言论洗脑,以及弄虚作假的“法术”神话自己,建立起个人崇拜,再将现代工艺品包装成“古董”高价出售,后将巨额钱款据为己有,显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的钱款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于某通过表演“隔空取物”等小把戏,利用他人对神明的敬畏之心,获取他人信任和追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现代仿制品伪装为古董进行交易,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