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告知“不搞好影响发工资”。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某天小王在配送中受伤,为获得工伤救济,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经查,站点系外包公司经营,外包公司与平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外包公司把配送业务发布在平台,由个人“接活”。小王的工作量由站长统计并制作报酬明细,先由外包公司将报酬支付给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一审法院以小王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驳回了小王诉请,小王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外包公司承接外卖配送业务,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外包公司的业务范畴,小王需要根据站长的指示,参加早会、培训,不去上班则需向站长请假,平时工作受站长管理及分配,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人身隶属关系。
外包公司计算小王的报酬,将钱款交付给平台公司代发,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经济从属关系。
小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质却是外包公司代发薪酬的税务手段,小王并不从事工商业经营,而是根据外包公司指令提供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