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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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领域,假冒商标,销售假药,涉嫌违法犯罪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959人看过

20166月至2020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购进假冒肉毒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在朋友圈宣传、招揽客户。从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处购进大量裸瓶大紫盖、小粉盖等冻干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进假冒保妥适、衡力等注册商标的包材。将裸瓶大紫盖冻干粉假冒保妥适牌美容药品,小粉盖冻干粉假冒衡力牌美容药品,白盖冻干粉假冒韩国白肉、粉肉美容药品,共计销售带包装和不带包装的各类美容药品200余万元。

经对从李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假冒肉毒毒素进行检验,未检出肉毒毒素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药,该部分假冒肉毒毒素销售金额40余万元。另,李某某从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瑞蓝牌玻尿酸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10万余元。李某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许可,相关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涉案保妥适牌、衡力牌肉毒毒素、瑞蓝牌玻尿酸等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案释法】

2021318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1130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召回已出售的假药,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害,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判决后,李某某等提出上诉。202251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根据20223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依法将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原审被告人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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