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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不分彼此,要分手了,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59人看过

  1. 哪些是婚前财产?结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财产,即结婚登记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说,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不会轻易转化,那么该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呢?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典型的,如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而对外出租,因此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分手了,给对方的财物怎么办?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来讲,其没有夫妻间的关系那般明确与紧密,法律对夫妻间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普通人间的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毕竟恋爱双方存在着感情和信任,往往还会共同生活和消费。

1) 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下,一般就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甲男于恋爱期间给付乙女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甲男可以主张乙女返还8万元。再比如,乙女于恋爱期间给付甲男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系乙女委托甲男代为保管,分手时,乙女自然也可要求甲男返还5万元。

2) 给付的财物系彩礼。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送给女方家的财物,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区还存在这种风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3) 给付的财物系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发送“520”“1314”等金额之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亦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并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是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 恋爱期间,生孩子了,抚养问题怎么办?

如双方分手,可以协商确定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及相应抚养费。但如分手时未作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一方可以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及相应抚养费作出认定。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相关的规定,如《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等。

过程中,如一方对于亲子关系存在异议的,法院还会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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