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6岁的男子乔某在北京房山某小区垃圾场内捡拾废纸盒,看到了一名装修工人在倒垃圾,乔某捡走了其中的废纸品。随后,乔某跟随工人前往正在装修的楚先生家。由于装修工人都在忙于手头工作,无人留意到乔某的到来。乔某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后,四处查找东西时,不慎坠落到门内右侧的地下室并摔伤。
受伤后,乔某被送往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乔某构成十级伤残。后乔某将房屋所有权人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楚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据乔某所述,涉案房屋在楚先生购买前是小区供暖公司的办公场所,他早先去过几次供暖公司,当时房屋内并没有楼梯洞。楚先生在购买房屋后在房屋内私自开了一个楼梯洞,且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乔某认为,正是基于该房屋之前系公共场所的属性,楚先生在购买房屋后并未将公共场所转变为私人住宅的事宜告知公众,因此,楚先生开楼梯洞的危险是针对任何一个以为该房屋仍为公共场所的人,而楚先生在装修过程中放任了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故楚先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在装修废弃物尚未丢弃之前,楚先生对该财物享有所有权;楚先生对其私有住宅享有所有权及隐私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楚先生的上述合法权益。
本案中,乔某为了捡拾更多装修废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楚先生家中,并不慎跌落造成自己摔伤,且乔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楚先生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乔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故乔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乔某因鉴定所花费用,亦应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