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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理财亏了,只能自认倒霉?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254人看过

2016715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问卷结果显示,王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同年1028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买入100万元理财产品,买入手续费1万元。然而,在产品到期清算后,王某某分三次收到的结算资金合计仅为77.52万元。

2019428日,王某某向上海银保监局举报该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监管部门当年6月答复称,银行未提供双录材料。在该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行为,该局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所填写《风险问卷》测试结果,及其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均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案涉理财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高风险。因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销售有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投资者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以案释法】

银行超过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向其违规销售高风险产品,没有尽到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这一义务。根据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由于系最高院第九次发布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因此又称《九民纪要》),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在《九民纪要》发布后,此类案件的判决就有了明确的指引。根据《九民纪要》,法院应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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