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租赁站作为甲方、出租方,承租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站、承租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盖章,朱某在乙方工地签字人处签名。
合同签订后,租赁站依约提供租赁物,此后,承租公司、朱某多次付款,合计金额5万元。依据租赁站提供的周转材料发料单,载明租用单位为承租公司,提货单位经手人处由朱某签字。依据租赁站提供的建筑器材月结表,载明租用单位为承租公司,落款处由朱某在审核处签字。因涉案租赁物无法交回,2021年12月1日,由租赁站与朱某将剩余租赁物估值,与租赁费一起作价10万元,并由朱某作为欠款人向租赁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租赁站租赁费与物资款10万元。此后,朱某偿还了2万元,剩余款项8万元一直未付。
租赁站遂将承租公司、朱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租赁费及物资款8万元及其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站与承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根据租赁合同、周转材料发料单、建筑器材月结表及欠条,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租赁站已履行合同义务,但承租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物及返还租赁物,故租赁站要求承租公司支付租赁费及物资款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朱某是否应当支付租赁费及物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朱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其自愿加入租赁站与承租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租赁站未表示拒绝,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情形,朱某应就租赁费及物资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以案释法】
债务加入,亦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在原债务范围内履行义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三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应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