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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混同用工”,相互推诿,拒付工资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547人看过

快递小哥金某于201912月起从事某快递公司邮件派送工作,其工作网络平台显示该快递公司及有关网点等信息。某货运公司管理人员徐某与金某协商签订服务合同及具体报酬事宜,也曾支付过金某4个月报酬。后,某商务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经营与货运公司相同网点的快递业务,合同显示商务公司自202041日起将快递业务转让给货运公司。

商务公司与货运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及财务混同状况。因货运公司与商务公司互相推诿,金某未取得报酬,于202061日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向商务公司、货运公司追索自61日以来的劳动报酬。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后,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并由货运公司出面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商务公司此后与快递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其作为特许服务商,将相关业务发包给其关联公司货运公司,而金某工作内容等未发生任何变化,商务公司、货运公司对金某构成混同用工,金某主张二公司连带支付其劳动报酬于法有据。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院通过对劳动者的工作管理、报酬支付等调查,以及货运公司、商务公司人员结构、经营范围、投资股东及财务运作等分析,发现二公司实为关联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货运公司与商务公司存在投资人同一及财务混同情形,金某除从货运公司取得报酬外,也接受过商务公司工作指派,进而认定二公司基于混同用工对劳动报酬等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给快递小哥工资取得权予以充分保护,也对混同用工等不规范行为进行应有规制,对倡导新业态劳动用工模式健康有序运行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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