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向医美机构支付13.28万元,购买“Babyface”美容服务,在脸部苹果肌、咬肌部位注射肉毒素。后医美机构涉嫌销售假药罪,姚女士作为消费者接受公安部门的询问调查。经查明,医美机构使用违规药品进行美容整形项目,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美机构注射的肉毒素,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假药,医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医美机构返还相应价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进行赔偿。
裁判依据:
法院认为,首先,从姚女士的角度来看,姚女士至医美机构处的目的并非医治疾病,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因此姚女士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其次,从医美机构的角度来看,虽然医美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服务许可证,但实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有别于以保障性和公益性为目的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是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
最后,从医美机构和姚女士之间的地位来看,姚女士在专业知识等方面相比医美机构显然处于弱势地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就在于保护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因此将双方之间的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综合上述理由,原审法院判决医美机构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