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如果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法院会支持吗?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双方约定未明的,能划入抚养费分担范围吗?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处于失业状态,如何确定抚养费标准?
法院认为:
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