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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因刹车而摔伤,司机无责,乘客的损失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415人看过

20217月,徐某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为公交司机避让路面电动车采取紧急措施刹车,造成徐某在车内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次住院手术,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与徐某在此次事故中均无过错行为,双方无责任,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

徐某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应确保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对徐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均按法定标准判令公交公司予以赔付,但对于徐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请未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意见为: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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