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博律师
杜博律师
陕西-榆林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一村民小组、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杜博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XX。

负责人:麻要如,该村民小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XX。

负责人:雷XX,该村民小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XX,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院XX,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陕西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陕西XX公司神木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XX。

负责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磨河一组)、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磨河二组)因与被申请人闫XX、院XX、杨XX、杨XX、王XX、第三人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成泰XX)、陕西XX公司神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将杨XX、杨XX、王XX列为当事人,适用法律错误;2.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借用成泰XX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对外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与闫XX、院XX所签《协议书》有效,适用法律错误;3.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上诉请求减少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二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4.对于闫XX、院XX迟延付款的责任,一、二审法院未予释明、核实,认定事实不清。另,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提交成泰XX营业执照、神木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榆林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证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借用成泰XX的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并据此主张涉案《协议书》无效。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闫XX、院XX、杨XX、杨XX、王XX提交书面意见称,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2011年4月8日,闫XX和院XX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签订《协议书》。2011年4月9日,闫XX、院XX、杨XX、杨XX、王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5人合伙,各占20%股份,共同承担闫XX、院XX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签订的《协议书》中闫XX与院XX的权利与义务。由于杨XX、杨XX、王XX实际参与了上述协议的履行,杨XX、杨XX、王XX与闫XX、院XX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闫XX、院XX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签订的《协议书》已载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以成泰XX的名义开发建设,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对借用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无需另行提交证据证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因借用成泰XX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而与成泰XX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本案对闫XX、院XX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所签《协议书》效力的认定,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上诉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原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逾期交房超过5个月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本金1.342亿元以月利率2%计算,并无不当。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原判决未认定闫XX、院XX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错误的问题。原审查明,闫XX、院XX、杨XX、杨XX、王XX于2011年4月30日向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支付4300万元,于2011年6月23日向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支付2870万元,于2011年12月19日向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支付6250万元,以上共计支付13420万元。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在一审中未反诉请求闫XX、院XX赔偿违约损失。原审法院未对闫XX、院XX、杨XX、杨XX、王XX的上述付款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如前所述,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借用成泰XX的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再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提交的成泰XX营业执照等属于对该项事实的补充证据,不构成申请再审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水磨河一组、水磨河二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一村民小组、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杜博杜博,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10日,中共党员,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为陕西英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820********8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