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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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项为什么属于债权

作者:王曼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8次举报
2023-08-29

预付款项为什么属于债权

预付是有权利收回的款项,也就是可以理解是暂时放在对方那里的钱,如果你不买东西的话,可以收回的,所以对于预付人而言是属于债权,对于收受人而言是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预付是有权利收回的款项,也就是可以理解是暂时放在对方那里的钱,如果你不买东西的话,可以收回的,所以对于预付人而言是属于债权,对于收受人而言是债务。


王曼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十年房地产人力资源管理从业经历,曾担任新三板挂牌企业董事会秘书,现系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04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