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律师

  • 执业资质:1450120**********

  • 执业机构: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纠纷

发布者:李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9日|分类:离婚 |165人看过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结婚以来,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生活上,双方经常因小事而争吵,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综上,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庭后提交书面
答辩意见辩称

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需要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提出婚后经常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于2015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没有沟通联系,故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亦提交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确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