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林林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5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3年1月23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采集血液并送检。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张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结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