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 骑手送单途中摔伤,雇主责任险引发争议
A公司为其雇员骑手C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C在配送订单途中自行摔倒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C从当地社保中心获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万余元。随后,A公司与C达成和解,向C支付了五万元补偿款。
2. 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五万元
A公司认为,其已向C支付五万元,B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项下赔偿该笔款项。B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A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三万余元。B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南通邵永永律师代理二审。
二、办案经过
1. 邵永永律师精准锁定核心争议
南通邵永永律师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和保险条款,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C已获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赔付,A公司再行支付的五万元中,哪些属于B保险公司应赔范围?一审法院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保险金等纳入理赔,是否合理?
2. 援引职业伤害保障规定,论证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邵永永律师指出,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C已获职业伤害保险赔付,A公司无需再按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公司向C支付的五万元中,超出法定赔偿限额的部分,应视为自愿补偿,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3. 紧扣保险条款,主张差额赔付原则
南通邵永永律师进一步援引保险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获得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扣除其他保险应负责部分后的差额。C已获职业伤害保险赔付四万余元,A公司支付五万元中,仅数百元医疗费属于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其余均系自愿补偿,B保险公司无需承担。
4. 庭审抗辩:特别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无需提示说明
A公司曾主张,保险特别约定缩减了赔付范围,B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邵永永律师反驳:特别约定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并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是否提示说明不影响其效力。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南通邵永永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保险金数百元;
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A公司负担,B保险公司仅负担极小部分。
在南通邵永永律师的成功抗辩下,B保险公司从一审判决赔偿三万余元,到二审改判仅赔数百元,有效避免了不合理赔付,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观点:南通邵永永律师的新颖总结
1. 新职业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险,不是简单叠加
南通邵永永律师指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与雇主责任险是两种不同保障机制,但根据损失填补原则,同一事故不得重复受偿。骑手已获职业伤害保险赔付的,雇主责任险仅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自愿补偿不能转嫁给保险人
邵永永律师强调,用人单位在法定赔偿之外自愿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款,属于其自身商业决策,不能当然转化为保险责任。本案中,A公司支付五万元中,大部分被认定为自愿补偿,B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3. 特别约定不是免责条款,无需提示说明
南通邵永永律师提醒,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赔付比例的特别约定,属于合同双方对保险责任的明确约定,并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不能以未提示说明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
4. 差额赔付条款是保险公司的有力抗辩武器
本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其他保险已赔偿的,保险人只赔差额。邵永永律师精准运用这一条款,成功将赔付金额从三万余元降至数百元,为保险公司挽回损失。
5. 二审改判,律师专业能力至关重要
一审败诉后,南通邵永永律师没有放弃,而是深入分析法律适用和保险条款,在二审中提出有力抗辩,最终实现改判。这充分说明,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扭转不利局面。
邵永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