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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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杨常权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2021年6月14日的利息为25,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张XX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张XX向原告刘XX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张XX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为据,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其经原告催要后至今尚未归还,故原告刘XX要求被告张XX偿还借款125,000元及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虽然双方有约定,但因总计费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借款125,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85%)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杨常权,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专业;思维缜密、行事严谨,秉承“慎终如始”的执业理念,为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德宏
  • 执业单位: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3120********2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