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常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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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杨XX等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杨常权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赵X、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买土地款项人民币729,6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20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转让土地,双方均未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土地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无法确定土地的权属和性质,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利,没有依法进行转让,属无效协议。对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口头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杨XX、龚XX应当返还向原告赵X、杨XX收取的土地转让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72,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原告作为受让方,应当持有基本的审慎义务,购买前应当审查是否属于可转让土地或是否具有转让的权利,故双方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均具有过错,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X、杨XX与被告杨XX、龚XX达成的转让梁河县××镇××社区××组的土地使用权口头协议无效;
  二、由被告杨XX、龚XX返还原告赵X、杨XX土地转让费人民币72,9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赵X、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6元,由原告赵X、杨XX负担5548元,由被告杨XX、龚XX负担5548元。

杨常权,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专业;思维缜密、行事严谨,秉承“慎终如始”的执业理念,为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德宏
  • 执业单位: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3120********2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