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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系列 | 证据才是王道——民事诉讼证据实务规则指引

作者:裴素萍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我们主张的事实能否成立,取决于其提供的证据能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本期将围绕实务中常见的各类证据问题展开,揭示庭审质证中的常见误区与应对策略,助您在诉讼博弈中占据主动。

一、电子数据的提交

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也就是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但在提交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保留存储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或设备备查;对关键对话进行录屏,完整展示账号信息、对话上下文;核实聊天对方的实名信息,确保其与案件当事人身份一致;保留完整时间线,不得选择性删减。仅提交截图而未保留原始记录,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

若原始记录因设备更换、软件卸载等原因灭失,当事人可向腾讯公司申请调取(需法院调查令),或通过支付平台调取转账关联的实名信息,也可以申请公证处对现有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二、录音录像的提交

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其合法性边界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偷录”和“窃录”是两回事。当你在公共场所或者与对方当面讲话时,偷偷录音,合法;但要是以窃听、偷拍等方式侵入他人私密空间获取的录音录像,比如把录音笔偷偷放在别人家里或者包里,将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予以排除。

那怎么提高录音录像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做到以下三点:录音内容清晰,能辨认双方身份;对话内容完整连贯,不要剪辑和拼接;提交时附上文字整理稿,方便法官查阅。

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

也就是说,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雇佣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依法可以出庭作证。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时将综合考量其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仅凭利害关系人的证言,通常不足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

关于书面证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除因重病、身处境外等客观障碍并事先取得人民法院许可外,仅提交书面证词而不出庭的,该证言原则上不予采信。

四、自认的注意事项

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内容当事人都可以自认,对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能自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依照自愿合法原则,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一些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承认。这些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五、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可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如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档案、工商登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如银行账户明细、公司内部账册;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如即将覆盖的监控录像。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举证是否充分、规范、及时,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诉讼实践中,因证据意识不足或操作不当导致败诉的情形屡见不鲜。理解并遵循证据规则,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保障诉讼程序有效推进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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