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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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去上班,是否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作者:张芹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次举报

判断标准:公司搬迁,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内,还是对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

1: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Aa区的甲地搬迁到Aa区的乙地)

分析:这类型公司的搬迁,会给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带来一定的变化,但该变化属于一般变化,对员工的影响很小,原则上,员工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2:本市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没有造成严重影响。(Aa区的甲地搬迁到Ab区的乙地)

分析:1)这类型公司的搬迁,表面上是跨越了不同行政区域,但两处办公场所距离不是很远,也属于一般变化,员工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2)这类型公司的搬迁,对于部分员工来说,上班路程缩短,对该部分员工来说,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3)这类型公司的搬迁,对于部分员工来说,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愿意采取弥补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影响(比如员工愿意跟随搬迁至新办公地点,提供班车、交通补贴、提供宿舍、上下班时间调整等),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3: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但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工作性质需要在不同城市拓展业务,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A市、B市、C市等,后公司给予业务发展需要,从A市搬迁到B市)

分析: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地点包含了搬迁后的区域,对该员工来说,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注: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的,没有造成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重大变更的,员工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应当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

如员工拒绝到新的办公场所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属于旷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的,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对员工做出的辞退处理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的,员工以公司搬迁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不认定公司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合同事项重大变更范畴:

4: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A市搬迁到B市)

分析: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对员工的劳动基准(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等都会发生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5: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严重影响。(Aa区的甲地搬迁到Ab区的乙地,实际增加的上班在途时间过高)

分析: 这类型公司的搬迁,虽然也是本市的搬迁,公司可能也采取了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但员工实际前往新办公场所消耗的时间增加了特别长的时间(比如8小时以上),公司的搬迁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属于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影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6: 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造成严重影响。(Aa区的甲地搬迁到Ab区的乙地,客观上给员工造成影响。)

分析:这类型公司的搬迁也是本市内的搬迁,公司可能也采取了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但员工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比如需就近照看老人等)不适宜前往新的办公场所工作,也应认为该搬迁对该类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综合分析: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的,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有拒绝的权利。

1)如员工同意的,则双方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新的劳动合同。

2)如员工拒绝的,则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场所上班。此种情形下,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事项(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是三期女职工的,则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解雇特殊保护)。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实务中,考虑到,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如员工也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处于实际上无法履行的状况。故也可认定这种情况为公司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建议:

公司应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以及变更工作地点,设计更灵活性的条款。

 


经济学学士,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2022年取得高级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