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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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逃避不了的责任-公司破产后股东出资纠纷

发布者:张芹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4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9年A公司与H公司债权经法院审理出具生效文书确认,执行阶段,案件因H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H公司破产清算,破产案件受理后,确认H公司共有A、B、C三家公司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70余万。2022年5月法院做出裁定书,依法宣告H公司破产。 2022年12月,H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作出裁定,A公司作为三家中最高额债权人仅分配到几百余元。同月法院裁定终结H公司破产程序。 另根据一债会会议资料载明:H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显示H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若债权人要求由管理人起诉H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义务。。。。。。逾期未提出或未垫付诉讼费用的,则债权人可在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后两年内自行依法提起上述诉讼,且自行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及诉讼风险,如追回款项,该部分财产纳入H公司的破产财产范围进行统一分配。 委托人A公司遂联系B公司、C公司共同委托我所代理起诉H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主张H公司两名股东在出资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请求判令上述财产归入H公司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追加分配。法院受理最高额债权人A公司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出具生效文书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目前已查询到股东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件评析: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 (1)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无任何民事主体针对该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对公司的相应债务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已具备破产原因,已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可主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未主张的,债权人亦可诉讼主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适用第二种情形。 办案心得: 1.作为债权人,可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作为股东,公司认缴制,不是逃避责任的保护伞,股东出资责任不因公司无力经营而免除,公司涉诉,应当积极应对,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经济学学士,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2022年取得高级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