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丽娟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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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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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能否获法院认可

发布者:余丽娟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3日|分类:私人律师 |219人看过


合同当事人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能否获法院认可?

  律师解答:

  不能。

  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应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为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须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之内。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是《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请求司法保护的法定权利。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司法调整请求权,将可能使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被约定所剥夺。

  律师补充:

  实践中应将《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识别为强制性规范。如果将《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识别为任意性规范,认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权条款有效,则意味着当事人另行订立此特别条款即可规避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的适用,会造成因违约金约定过高导致的不正当交易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制,最终致使实践中《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形同虚设。

  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司法调整请求权,违约方再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准许并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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