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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保留了原《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2条的内容,同时增加了两款规定。
增加的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 号)。批复的全文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土和国民法通则》第力.十条规定的精。对招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复。"因《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废止,所以本款法律依据的问题,就删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的表述,其他内容实质不变。
增加的第3款规定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干贷款人关干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是增加的内容。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民事总类卷
在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一,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其实质是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使效力不完全的债务回复为效力完全的原债务。
第三,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自然可理解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故应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担保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在认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该担保应为债务人同意的担保);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方式。
第四,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在该情形下,履行债务的后果当然由委托人即债务人承担,故该情形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五,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当然,此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为条件,如不构成该要件,则为义务人自愿履行行为。
第六,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