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长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社保缴纳不全等事由解除劳动关系,一审诉求除解除劳动关系外均被驳回,二审代理律师精准突破工资标准争议与举证障碍,成功推翻一审错误判决,为劳动者争取到经济补偿金,系劳动争议二审改判的典型成功案例。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于 2011 年 12 月入职被上诉人纺织公司,从事织布挡车工岗位。被上诉人自 2016 年起仅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直至 2021 年 9 月才开始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余险种始终未缴纳;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隔月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其中 2022 年 11 月、12 月及 2023 年 1 月支付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被上诉人还存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强行调岗降薪等行为。
2023 年 7 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上述违法用工行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一审法院仅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以 “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加班费证据不足”“上诉人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 为由,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经济补偿金等核心诉求。
三、应诉难点
1.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突破难:一审法院已对工资补发、加班费举证、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等核心争议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二审需提交充分证据并进行精准法律论证,才能推翻原审裁判。
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举证与抗辩难:被上诉人二审主张因疫情停工,已在后续月份补发工资差额,且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资结算表,试图证明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需反驳该证据效力并锁定违法事实。
3.“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 的效力推翻难:被上诉人以 2019 年上诉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中包含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为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亦采信该主张,二审需从条款效力角度彻底否定该抗辩。
4.加班费诉求的举证责任分配难:上诉人主张存在加班事实,但缺乏直接证据,被上诉人作为考勤记录掌握方,一审中拒不提供,二审需依法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应对法院对加班事实认定的严格标准。
四、代理思路
魏书新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二审审理特点及案件核心争议,制定聚焦工资违法核心事实、否定虚假证据效力、推翻无效格式条款、精准适用法律改判的代理思路,具体操作如下:
1.锁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核心违法事实:提交上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确证明 2022 年 11 月、12 月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即便扣除个人社保部分,仍不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发工资结算表,指出该证据系单方制作、与一审提交的工资表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应采信。
2.否定 “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 的法律效力:从法律规定层面论证,该承诺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且上诉人签订时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被上诉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3.精准适用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给付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属于 “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法定情形,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放弃承诺,被上诉人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结合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精准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4.依法主张举证责任分配,应对加班费诉求争议:针对加班费争议,主张考勤记录由被上诉人掌握管理,其一审、二审均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客观梳理举证情况,明确本案核心诉求为经济补偿金,对加班费诉求如实陈述举证短板,确保核心权益不受影响。
5.全面反驳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针对一审法院 “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放弃经济补偿金系真实意思表示” 等错误认定,结合庭审笔录及证据,逐一指出事实与法律适用漏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五、案件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魏书新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法院关于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解除劳动关系” 的判决;
2.撤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3.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 34235.91 元;
4.因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驳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5.一审案件受理费 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二审成功改判,上诉人的核心诉求 —— 经济补偿金得到全额支持,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被彻底扭转,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六、律师点评
魏书新律师结合本案二审改判结果及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作出如下专业点评:
1.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即便因疫情等原因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本案中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未达到法定生活费标准,其补发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的刚性保护。
2.单方制作的 “放弃权利” 格式条款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常通过让劳动者签订 “自愿放弃社保”“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 等格式条款规避法定义务,但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即便签订此类文件,仍有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结果再次明确了该裁判规则。
3.劳动争议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精准突破核心争议:一审败诉后,二审代理的核心是找准一审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错误点,而非全面重复诉求。本案中,代理律师聚焦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核心事由,通过扎实证据否定被上诉人的抗辩,精准适用法律,最终实现改判,为劳动争议二审代理提供了清晰思路。
4.举证责任分配是劳动争议维权的重要突破口:劳动争议案件中,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规章制度等关键证据均由用人单位掌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该类证据负有举证责任,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因上诉人未提交加班事实初步证据,加班费诉求未获支持,但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仍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
5.劳动者应注重留存工资流水等核心证据:工资银行流水是证明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核心证据。本案中,上诉人的银行流水成为锁定被上诉人违法事实的关键,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妥善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6.面对一审败诉,劳动者应积极通过二审维权:劳动争议一审判决并非终局结果,若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劳动者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案中,上诉人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二审程序成功推翻一审错误判决,充分说明二审程序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魏书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