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私自加盖公章被识破,要求单位还款被驳回
案情回顾
张某、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某公司。2022年6月8日张某向孙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未还款,张某将公司公章、法人章交于孙某保管。2022年9月,孙某向A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张某、卢某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法官在庭前调解时释明,要求公司、卢某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于是,孙某撤诉。2023年2月,孙某又就同一事实向B法院起诉。但是借条却加盖了公司公章、法人章。
法院判决:
三被告均否认张某在为孙某出具借条时曾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经与孙某在A法院案件中提交的借条对比,并未显示加盖着公司公章和个人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原告要求公司及法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孙某诉称公司与张某存在财务混同现象,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孙某提交的借条上加盖的公司公章及法人个人章是不是真实的。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将双方之前的另案证据进行比对后发现孙某私自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于是向B法院申请高查令,赴A法院调取了另案证据,从而推推翻了借条这一关键证据,从而驳回了孙某要求公司和法人个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