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林X、杜XX订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屋由其女林X2继承。林X1虽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而公证档案中关于林X、杜XX的诊断证明书明确记载其二人均精神正常,公证处接谈笔录显示,林X所立遗嘱系其本人书写,杜XX所立遗嘱系林X代书,双方均在各自所立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结合接谈笔录内容及整个公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可以认定案涉公证遗嘱体现了林X、杜XX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两审法院依据公证遗嘱认定案涉房屋由林X2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林X1主张公证遗嘱及接谈笔录缺少公证员及见证人签名、公证遗嘱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因公证遗嘱的效力应以遗嘱人最终所立遗嘱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准,而林X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医院诊断证明及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林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