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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发布者: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367人看过

2021年10月28日,巨野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原告冯某甲是摩托车乘车人(200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是摩托车驾驶人冯某乙(2006年3月7日出生,已死亡)的父母冯某丙和张某云,以及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车主黎某某。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3日,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冯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冯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冯某甲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甲先后于多所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84785.44元。因冯某甲目前仍在治疗中,关于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本案中未予主张。


黎某某就案涉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50万元商业险。因冯某乙死亡,冯某丙、张某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某、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乙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该案审理期间,冯某甲之父与冯某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赔偿限额620000元的63%支付给冯某丙、张某云、37%支付给冯某甲。


法院依据上述协议,就冯某乙因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59748元,判决由阳光保险公司支付冯某丙、张某云390600元;由黎某某支付冯某丙、张某云293903.6元。阳光保险公司支付冯某甲赔偿款229400元。


案情审理重点和裁判结果


关于冯某甲的具体损失数额,法院结合原告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经依法计算为305725.44元。

关于上述损失的责任分担比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综合黎某某、冯某乙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法院认定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分配比例,黎某某应赔偿冯某甲的数额为227327.81元。在前案中,阳光保险公司已经将黎某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因此黎某某在本次诉讼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冯某丙、张某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因冯某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冯某丙、张某云作为冯某乙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明知冯某乙系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仍乘车与其同行,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冯某丙、张某云的赔偿责任。


冯某丙、张某云辩称双方已达成协议互不追究,不同意赔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认为,原、被告虽达成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病情反复又多次住院治疗,协议内容可以变更,因此酌定由被告冯某丙、张某云赔偿原告冯某甲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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