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观点: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 典型案例 观点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对此,在审查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案件评析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家庭财产,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的确享有属于个人的财产。一般而言,根据其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另一类是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的财产。对于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法院不应列入执行的范围,亦不得对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执行审查程序中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