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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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梯诬告猥亵事件|捏造事实网络发声,律师浅谈造谣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黄亮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8-27

案情简介

杭州滨江区某公寓内,王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宠物狗跑到对方家门口,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并出现肢体拉扯,李某某被抓伤后当场报警,为等待民警到场,李某某用背部阻挡王某某离开电梯现场。

事后,王某某剪辑片段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控诉李某某在电梯内对其实施猥亵、殴打,相关视频与文字在网络大量传播,引发全网舆论,网友对李某某进行谴责、网暴。

经公安机关调取全部监控完整核查,证实不存在电梯内猥亵、殴打行为,王某某网络发布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公安机关通报,王某某因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立案调查,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本案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捏造他人存在猥亵等犯罪事实,通过网络散布,行为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会升级为刑事犯罪。

案件涉及法律责任分析

捏造事实指控他人存在猥亵、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简单的言论自由,根据行为方式、传播后果,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层法律责任

一、民事侵权责任(必然存在)

依据《民法典》第 1024 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络公开散布,导致被指控人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
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包括:停止侵害、删除相关视频文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二、行政(治安)处罚风险

  1.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警方立案调查定性即为此方向,网络大范围传播虚假的猥亵事件,煽动公众情绪,已经具备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客观后果。
  2.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提示: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会留存违法记录,虽不属于刑事案底,但会在公安系统留存,对本人政审、部分岗位入职造成不利影响。

三、刑事犯罪风险,满足法定条件将追究刑事责任

1、诬告陷害罪《刑法》第 243 条

构成核心要件:故意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向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告发,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 如果仅仅是在网络发帖曝光,没有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虚假报案、控告,一般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 若不仅网上造谣,还拿着捏造的事实向公安报案,意图让对方被刑事拘留、判刑,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则涉嫌诬告陷害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女子主要是网络发布视频,并未向公安作虚假报案控告,因此暂不满足诬告陷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诽谤罪《刑法》第 246 条

构成条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属于 “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诽谤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如果该网络诽谤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两罪关键区分:诬告陷害罪重点是向机关告发,追求让对方坐牢;诽谤罪重点向网络、公众散布,追求败坏他人名誉。

律师实务评析

  1. 维权不能虚构事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当自身遭受侵害,完全可以通过报警、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但不能为博取舆论同情,裁剪片段、编造猥亵、殴打等虚假事实进行网络曝光。监控、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还原真相,虚构事实最终自己将承担法律责任。
  2. “诬告” 不等于一定构成诬告陷害罪,要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很多公众存在误区:只要造谣别人犯罪就一定坐牢。诬告陷害罪门槛较高,必须有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意图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行为。更多案件首先是治安违法、民事侵权;但如果行为升级,满足诽谤罪入罪标准,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遭遇网络诽谤诬告,被害人该如何维权
    ①第一时间对网络视频、评论进行公证固定证据;
    ②向平台申请删除、下架侵权内容;
    ③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造谣者调查;
    ④根据案件情况,提起民事名誉权诉讼,符合条件的提起刑事自诉。
  4. 社会层面,随意捏造性侵、猥亵类事实进行网络控诉,也会透支社会对真正受害者的公众同情,不利于真正受侵害的当事人获得社会帮助。

??以上就是本期法律科普的全部内容。生活中法律问题无处不在,遇到纠纷不要慌、不要盲目处理,合法维权才是最稳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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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规定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

黄亮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茂名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与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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