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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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 售茅台胶帽被控商标犯罪,律师辩护不批捕释放

发布者:黄亮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47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案情经过

2026 年 1 月,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分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发现黎某某通过拼多多、微信对外售卖印有茅台注册商标 LOGO 的酒瓶胶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黎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黎某某家属紧急委托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作为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委托手续签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全部交易流水、销售记录、经营时长等关键证据,研判本案存在根本性法律定性争议,涉案金额、数量均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完全不具备逮捕条件。

(二)办案节点

  1.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安上门核查,黎某某主动到场配合调查,具备自动投案情节;

  2. 2026 年 1 月 9 日: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 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会见核实全部案件事实,调取交易数据;

  4. 公安提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5. 2026 年 2 月 6 日,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完整阐述五大核心辩护观点;

  6. 检察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7.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安机关出具释放证明书,黎某某办理释放手续,重获自由。

(三)涉案基础事实

黎某某仅售卖茅台酒瓶胶帽(酒类包装配件),并非完整白酒成品;


经营周期极短:拼多多店铺 2025 年 3 月开业,同年 4 月中旬即被封禁,仅运营 1 个多月;


涉案胶帽总销售额仅 4600 余元,店铺全部商品(含合规货品)总销售额 6000 余元,销售胶帽仅数百个;


当事人单独向上游采购、零散转售,与上游供货商无共谋、无分工、无长期合作,不存在共同犯罪。


二、本案核心辩护思路(五大关键抗辩要点)

要点 1:售卖酒瓶胶帽(商标配件)不构成《刑法》214 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制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完整商品,打击将假冒成品流入市场、混淆消费者的行为,保护商品本身的商标商誉。


本案中黎某某销售的酒瓶胶帽仅为酒类包装物、配件,不属于可独立流通、消费的完整商品,仅属于注册商标标识载体。若径直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混淆了 “商品” 与 “商标标识” 的法律概念,突破刑法条文文义范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案定性存在根本性争议。

要点 2:即便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评价,涉案数额、数量远未达刑事追诉标准

退一步,即便办案机关认定行为涉嫌《刑法》215 条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该罪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为:标识 1 万件以上、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 3 万元以上,满足其一方可刑事立案。


本案客观数据:胶帽仅数百个、涉案销售额 4600 余元,三项指标全部未达到入罪门槛,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应动用刑事手段追责,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要点 3:当事人与上游卖家不存在共同犯罪,上游涉案金额不能归责于黎某某

共同犯罪成立的核心是二人以上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分工协作


黎某某仅和上游卖家是单次、零散买卖合同关系,无共同制假、批量分销的事前通谋,未参与上游生产、定制、团伙分销,不存在利益分成、长期合作。依据罪责自负原则,上游供货商的犯罪数额、行为后果不能累计计入黎某某,仅能单独评价其自身销售行为,其行为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

要点 4:当事人系初犯、自首、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极低,无逮捕必要性

1.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

2.公安上门核查时主动到场,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全程稳定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3.全程认罪悔罪,自愿配合全部侦查工作,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有固定务工工作、稳定家庭社会关系,网络售假仅短期副业,并非主要收入来源;

5.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报复证人、再犯罪等《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取保候审完全可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要点 5:不予批捕契合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满足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取保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 三重要件。


本案当事人行为存疑、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羁押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对其不予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既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又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


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卷、听取辩护人意见,完整采纳全部辩护观点,认定黎某某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出具《释放证明书》(茂公电【环】释字【2026】xxxxxx号),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释放黎某某,当事人顺利走出看守所。


四、同类案件法律实务启示

(一)区分两个极易混淆的商标类犯罪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 214 条):销售完整成品(假酒、假鞋、假化妆品等),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入刑;

2.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 215 条):销售商标标签、瓶盖、胶帽、包装盒等商标配件,需满足标识 1 万件 / 经营额 3 万 / 获利 2 万才刑事立案。
实务中大量网络售卖酒瓶标签、防伪帽、包装纸箱的商家,极易被错误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律师第一时间区分二者是辩护核心突破口。

(二)售卖商标配件,金额、数量是能否追责的硬门槛

单纯销售商标包装配件,只要未达到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追诉标准,仅属于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应刑事拘留、检察院不应批捕。

(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是争取不批捕的关键窗口期

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 7 天黄金期限内,律师可会见当事人、梳理交易流水、提交书面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向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定性、金额、社会危险性问题。本案正是依托审查批捕阶段专业辩护,直接阻断羁押程序,避免当事人长期被关押。

(四)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固定工作,是争取不批捕的重要从轻情节

知识产权类轻罪案件中,若行为人短期经营、获利微薄、无前科、主动配合调查、有家可归,司法机关会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五、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售卖酒类商标配件涉知产犯罪辩护成功案例,核心胜诉逻辑有两点:

第一,精准区分 “完整商品” 与 “商标标识配件”,从根源推翻公安机关定罪定性;

第二,严格对照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用客观交易数据证明涉案情节未达刑事追责门槛,同时结合自首、初犯、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论证完全无逮捕必要。

对于网络售卖各类品牌包装、商标配件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抓住审查批捕关键阶段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最大程度维护自身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

办案地域:广东茂名

黄亮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茂名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与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1440920********1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