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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单位如何追责?

作者:陈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43次举报


总结提醒: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前不管是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要明确工作职责,约定过错责任承担事项,降低用工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步:明确用工的属性

单位用工实践中对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对于认清这二者的区别,对于追责尤为重要。

1、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包含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类型。

特点: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而非《劳动合同法》中的工伤赔偿

2、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2)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3)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步:适用赔偿情形:

一、劳动关系赔偿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调整)

1、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未解除劳动合同便到新单位工作,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4、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过错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认为,用人单位追偿权行使的前提应严格限定为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劳务关系赔偿情形(适用民法规则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谁过错谁承担。一般由合同约定过错承担情形,如未约定,则提供劳务一方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步:赔偿范围:

一、劳动关系赔偿范围:

一般是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引用:《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1号)第四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务关系赔偿范围:

按普通侵权处理,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第四步:如何赔偿:

一、劳动关系追责: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按比例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一次性赔偿

二、劳务关系追责

   可按照侵权责任法追偿,可以参照劳动关系追责方式主张。


陈哲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涉外与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9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海事海商、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