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乾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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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交通事故死亡,遗腹子能否得到扶养费赔偿?

作者:田乾伦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张某(男)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张某的孩子张小小出生,张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为原告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张小小)生活费不认可,不应予以承担。


法院审理

 2022年10月,张某(男)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张某的孩子张小小出生,张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为原告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张小小)生活费不认可,不应予以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亲属张某死亡后出生的婚生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妻子已有孕在身,虽然胎儿尚在母体的时候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即可具备,即遗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扶养费请求权。胎儿出生之后,其父母负有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对于遗腹子出生后索要的扶养费,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一些意外原因导致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扶养人相比,遗腹子出生后的被扶养利益,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遗腹子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于人类价值观念的关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田乾伦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田乾伦律师,山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