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张某(男)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张某的孩子张小小出生,张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为原告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张小小)生活费不认可,不应予以承担。
法院审理
2022年10月,张某(男)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张某的孩子张小小出生,张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为原告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张小小)生活费不认可,不应予以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亲属张某死亡后出生的婚生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妻子已有孕在身,虽然胎儿尚在母体的时候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即可具备,即遗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扶养费请求权。胎儿出生之后,其父母负有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对于遗腹子出生后索要的扶养费,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