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地冷静期后放弃离婚的新闻来看,离婚冷静期的效果如何答案显而易见。
·我们从法条本身来看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只有协议离婚才会有冷静期
首先,如何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呢?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双方都认为要离,而且房子车子孩子各种子都商量好了没有矛盾了,才去申请离婚登记。
这也就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只有双方达成协议离婚才会有冷静期。
基于上文这一结论,首先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一切问题已协商完毕,并不存在此前网络上所担心的煎熬。各走一边,不过是影响30日内结婚罢了(另外,离婚30日内结婚未免也太过分)。
其次,对于冲动离婚的夫妻,确实能达到冷静的作用,有情又有矛盾的夫妻,总会先看到矛盾,申请离婚登记后矛盾消失,这才看到感情。
最后,如果像大家担心的那样一方不同意离婚,本就无法协议离婚,无法申请离婚登记,自然也就不会有冷静期了,这个问题与冷静期无关。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则应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总之都不同意了,也就无法达成离婚协议。
民法典问世之前一方不同意离婚,亦无法申请离婚登记。
所以,离婚冷静期,适用且只适用于,双方都同意离婚,且离婚相关事项都协议处理完毕,的情况。
一些问题
1、为什么不设结婚冷静期?
首先设了网友更裂开,结婚还得等,极不科学;
其次难度也更大,不是所有人都会离婚,但几乎所有人都会结婚,相当于结婚冷静期要安排在所有人身上,工作量过于巨大;
再次结婚冷静期真的能冷静么?热恋走上婚姻殿堂的情侣,会在一个月之内放弃结婚么?大概率不会,你去看看结婚30日内离婚的比例有多少。
2、为什么不给离婚冷静期可选择性?
离婚时双方矛盾尖锐,不太可能选择冷静期,已然水火不容,难以理性思考。
可选择的离婚冷静期大概率就变成了空头支票,无人承兑。
3、关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由于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并没有真正离婚,仍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配偶有转移、变卖车房等行为,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不得不承认这话说起来容易,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搜集证据等相关问题,往往需要专业律师辅助,否则很可能使自己分到的财产远远少于应该得到的份额。
但这并不是离婚冷静期的错,如果夫妻一方决意要转移财产,即使没有冷静期,在离婚前也可以转移,这一问题在民法典生效前立法者也已考虑在内,与冷静期是否生效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