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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晶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8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整体案件结果当事人比较满意,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将第三人冀中能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乔某平名义为乔某鹏办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身份信息更正为原告乔某鹏,当事人获得了合法权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