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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沙某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李晶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8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整体案件结果当事人比较满意,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将第三人冀中能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乔某平名义为乔某鹏办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身份信息更正为原告乔某鹏,当事人获得了合法权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担。

李晶律师,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邢台市新联会理事;始终坚持“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5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