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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案终落幕,律师代理聚焦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2025-12-01
2025年12月01日 | 发布者:牛志强 | 点击:70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案终落幕,律师代理聚焦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场横跨上海、浙江、辽宁三地的离婚拉锯战,在专业律师介入后找到破局点。婚姻家庭案件往往交织着情感纠葛与法律争议。王女士与赵先生的离婚纠纷案历时...

律师观点分析

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案终落幕,律师代理聚焦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一场横跨上海、浙江、辽宁三地的离婚拉锯战,在专业律师介入后找到破局点。

婚姻家庭案件往往交织着情感纠葛与法律争议。王女士与赵先生的离婚纠纷案历时四年,历经三次诉讼,最终在牛志强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得以解决。本案展现了跨地域离婚案件的处理思路,也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01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王女士与赵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差异及家庭观念分歧,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并长期分居。2021年,王女士首次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诉请。

2023年,王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因房产评估等问题撤诉。2025年,王女士第三次在辽宁提起离婚诉讼,赵先生委托婚姻家庭律师牛志强代理本案。

本案存在三大核心难点:一是跨地域材料整合,案件涉及上海两次诉讼裁判文书、浙江房产权属证明、辽宁户籍地管辖材料等多地证据;二是多次诉讼的法律风险,第三次起诉需严格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三是双方对立情绪严重,长期诉讼导致双方信任缺失。

02 感情破裂与否的法律认定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案件的核心焦点。在本案中,王女士主张感情破裂,而赵先生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牛志强律师代理赵先生方面,梳理了多项证据证明赵先生积极履行家庭责任,包括持续向王女士及女儿转账(支付宝13.6万元、微信11.3万元、银行12万元),以及多次前往浙江探望女儿的相关记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本案中,律师需要证明是否存在这些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王女士第三次起诉时,双方已分居近七年,符合这一规定。

0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最为复杂。本案涉及浙江衢州房屋的所有权与债务承担、王女士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分割以及财产混同行为认定等多个方面。

牛志强律师团队针对王女士的财产混同行为进行了精准举证,包括王女士向父母转账5万元买车(其父母无驾驶证,车辆实际由王女士使用),以及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亲友等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每月还款金额(1483.38元),律师引用《民法典》第1062条,证明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04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思路

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的另一关键点。双方就婚生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行使方式存在分歧。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时,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则人民法院将从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对于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尊重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询问子女本人的意见,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或录制视频等证据来证明子女希望今后与哪一方共同生活。

抚养费的数额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对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05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本案的另一争议点。王女士主张的5万元债务及房屋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存在不同意见。

牛志强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对王女士主张的债务提出质疑。对于衢州房屋贷款,赵先生未实际居住该房屋,王女士拒绝交付钥匙,律师主张房屋债务不应由赵先生承担。

对于王女士母亲转账32.4万元还贷,律师主张该款项为赠与而非借款,无借条佐证,不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单凭一方主张而认定。律师需要仔细核查债务的真实性、用途和性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6 律师代理策略与案件结果

面对这一复杂跨地域案件,牛志强律师制定了系统化的代理策略。

律师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包括前两次上海诉讼记录、分居证据、浙江房产交易及贷款材料,明确感情破裂的法定依据(分居近七年,第三次起诉),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

在诉讼环境评估方面,律师考虑了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由于已经过了六个月,且有了新情况,符合起诉条件。

牛志强律师还设计了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结合王女士希望取得房产的核心诉求,提出“抚养费与房产折价款折抵”方案,既减少赵先生现金支出压力,又满足王女士的房产需求。

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一致: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随王女士生活,赵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折抵房产折价款);浙江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



离婚案件代理律师不仅需要熟悉法律规定,还需把握案件全局。正如一位从业者所指出的:“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关系等不同情况,因为不同的婚姻状况诉讼方案是不一致的。”

本案结果也提示我们,对于类似涉及多地、多次诉讼的离婚案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梳理复杂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或调解策略,从而更有效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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