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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罗X诉黄X、戴X涉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22-11-25
2022年11月25日 | 发布者:苏敏健 | 点击:41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原告:罗X,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X,澳...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X,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戴X,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罗X诉被告黄X、戴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被告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涉港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的住所地及诉争委托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内地,内地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纠纷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决。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关于涉案《服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本案中,罗X主张其与黄X、戴X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提供了《服务协议》、收据等证据为证。涉案《服务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涉案《服务协议》,罗X委托黄X为涉案土地办理工业厂房报建批复手续,并向黄X支付10万元服务费,同时约定未如期办理好相关事项由黄X负责退款。因此,涉案《服务协议》的受托方应为黄X,罗X主张戴X也是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对方,本院认为,首先,戴X虽然为涉案《服务协议》的“丙方”,但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其只是和罗X一起到银行开设联名账户,在黄X完成委托事项后将剩余服务费从联名账户支付给黄X,并未约定其办理涉案委托事项;其次,从罗X提交的其与戴X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戴X在服务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更多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不足以证明涉案委托事项是由戴X进行办理。最后,虽然罗X将涉案10万元服务费支付至戴X账户,但黄X出具的现金收据确认其本人收到该款项,戴X只是作为见证人答名。综上,罗X主张戴X为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对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罗X提出的解除涉案《服务协议》及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服务协议》的答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协议约定自答订之日起180天内未按要求办理完成需要退款10万元。从罗X提交的其与黄X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黄X在协议约定的办理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事项,2021年3月4日经协商,罗X提出再给两个月时间,如到2021年5月5日前还不能办好,则退回10万元,黄X予以同意;后经黄X提出,罗X同意延期至2021年6月5日:之后,罗X多次追问还需多久时间完成办理,但昔华豪未回复确切时间,罗X于2022年1月22日明确告知不会再给黄X机会。由此可知,黄X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现罗X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涉案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罗X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解除合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案涉《服务协议》于2022年4月8日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至黄X时解除。因黄X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黄X应向罗X返还服务费10万元。关于涉案10万元是否已很还。戴X主张该款项已由其热付退还给罗X,罗X则主张该款项只是进行了走账操作,实际并未向其退还。根据罗X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及戴X提交的电子凭证,2021年6月3日,戴X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向罗X的XX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该数额与当天罗X该银行账户取现的金额一致,结合罗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当天双方相约到XX银行,戴X在微信中有关于由戴X转账给罗X,罗X再把钱转回给戴X的表述,本院认为罗X关于走账操作的主张与上述相关证据基本能相互证。此外,根据罗X提交的证据,在上述转账操作的时间之后即2021年6月11日,戴X告知罗X,黄X称等第三个季度开规划会通过之后就没有什么问题:在2022年1月6日罗X和黄X的通话中,罗X询问由谁来还钱,黄X回复其来归还。按照常理,如果涉案款项已经退还,黄X已没有必要再处理涉案委托事项,也不会答应还钱。综上,本院对戴X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涉案10万元款项并没有实际退还,该款项应由黄X退还给罗X。

  关于资金占用费问题。因黄X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口构成违约,罗X要求黄X支付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考量。罗X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22年1月22日最后一次与黄X就涉案委托事宜进行沟通,故本院酌定资金占用费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一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罗X与被告黄X、戴X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服务协议》;

  二、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X返还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7元(原告罗X已预交),由被告黄X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2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黄X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X和被告黄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戴X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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