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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发布者:杨智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7人看过

伴随年轻一代对婚姻不美满容忍度低,尤其在一线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离婚率逐年提高。对于婚姻生活,日剧“李狗嗨”中古美门律师有着这样的描述“婚姻里没有理想,有的要么是妥协放弃,要么是充满血腥的抗争”,所以即便爱情已经消耗殆尽,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迈出离婚这一步的第一个阻碍就是孩子,对于很多女人来讲,相较于离婚,孩子的身心健康或许比自己下半辈子的幸福重要许多,因为一旦离婚,必然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谁来养孩子”。

小盆友们到了一定的年龄,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一定都很好奇、但又常常羞于启齿是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主张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就让我来带你研究。

想要知道如何依法主张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什么是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不难得出结论:支付抚养费一般应当以夫妻离婚为前提

那么在此又引出一个新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呢?

答案是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婚内,若父母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就可以以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如双方有子女的,一般对抚养费都有相应的约定,好奇的朋友又会提出新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用,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胁迫欺诈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则该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按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当然,如果认为抚养费过高且超出负担能力,确实无法负担的,可以再另行要求变更抚养费。

终于到了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抚养费的金额如何确定?

首先对于抚养费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法院一般会从以下两点综合考量并最终做出判决:第一、各个地区的生活成本不相一致,首当其冲的就是孩子实际的生活需要;第二,要考量父母一方的给付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该意见还规定对于一些无收入的人,可以用其他财物折抵抚养费,但是只要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原则上都要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没有收入而免除。

最后我想引用泰兴法院王云法官的“出圈”判词结尾:“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我认为或许相敬如宾,守着一段冷暖交织的光阴慢慢变老,才是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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