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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另一方该怎么办

作者:牛永翔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现如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予给第三者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理共同财产的,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以第三者为被告或者同时以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现象,且出轨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情人进行了大笔消费支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诉讼维权使用。

  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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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律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律师,法律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继承、离婚诉讼、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离婚、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