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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无罪裁判案例

作者:辛巧丽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6次举报
【案例】柯积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2020)粤09刑终82号)

【裁判理由】本案上诉人柯某强虽然在向茂名市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行政许可过程中使用了印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用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经鉴定该报告上面的印章图案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但本案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柯某强有伪造印章之行为,也不能据本案证据推断上诉人柯某强具有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印章的行为。本案在案证据指控柯某强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柯某强的供述一直否认在申办危房改造时知道《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系伪造,其亦坚称为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张姓男子是房产局工作人员。虽然上诉人柯某强未通过正常渠道申办房屋鉴定,想通过张姓男子职务便利办理房屋鉴定,但不能据此推断其主观上必然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故意。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文书,伪造该类文书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文化水平并熟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和审核流程,本案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柯某强具有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仿冒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工作人员签名以及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用印章的行为和能力。再次,办案部门未能提供具体伪造的印章等物证,没有搜缴到伪造印章的作案工具,亦没有证人直接指证柯某强具体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具体行为,故指控柯某强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的客观证据不足。另,本案上诉人柯某强所称的关键人物张姓男子未捉获归案,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上诉人柯某强与张姓男子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共同故意等。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柯某强有使用伪造事业单位文件的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柯某强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行为,故原公诉机关指控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孙某伪造公司印章、职务侵占案((2018)吉0881刑初19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担任洮南市铁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刻制公司公章的行为,不属于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章的行为,且涉案公章的来源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亦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故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例】周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2015)迁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经工商部门登记且签发营业执照是企业成立的要件,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亦没有法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开展业务须或需到工商部门登记,司法部2000年9月25日134号通知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基层中介组织,不是企业。被告人伪造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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