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打印遗嘱等。
遗赠: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
2.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特殊情况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4.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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