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能够以对方文化程度低担心孩子经常接触后影响其成长为由限制其对孩子的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够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本来已经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而非为一己之私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